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新建(3308811986****8911):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泰峰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新建复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泰峰印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可予准许。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3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泰峰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深圳市泰峰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特此公告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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