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何朝阳(3308231953****4710):
本院受理原告叶春根与被告何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何朝阳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259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何朝阳归还原告叶春根借款本金2万元及2015年10月10日前的利息36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据实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2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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