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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2247号原告江山易合汽车租赁服务部诉徐江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14 12:00:58    阅读:3704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徐江彪(3308231968****4311):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易合汽车租赁服务部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2247号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汽车修理期间的租金损失9400元(47天),车辆保险损失509元,车辆加速折旧费23955*30%计7186.5元;2、被告支付拖吊车费16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6日8:5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承办人:周红伟                 联系电话:0570-4119956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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