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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2753号原告江山康辉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建一买卖合同副本材料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14 12:01:32    阅读:3694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朱建一(3308231971****5719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康辉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建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275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支付货款73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6日上午9时0分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7月14日

 

 

联系人:  周增俭                      联系电话:0570-4119305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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