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饶将华(3308811989****5714)、
姜香云(3308811992****2320)、
江山市龙腾汽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2229号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饶将华、姜香云、江山市龙腾汽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139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0.06%据实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0月20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7月17日
联系人: 陈力群/周志昂 联系电话:4119826/4119121
联系地址: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