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仁强(3308231965****0014):
本院受理原告黄水根与被告周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311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期限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被告周仁强于2011年12月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94000元,后又于2012年3月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160000元。原告将债权转让第三人被判无效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支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周仁强归还原告254000元借款,支付从2017年7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借条二份、(2013)浙衢商终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予以证明。对此,你可提出答辩并提供证据。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7月17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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