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 俊(3308231982****0711):
胡水清(3308811986****7520):
郑 斌(3308811987****0715):
徐冬琴(3308211988****3225):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俊、胡水清、郑斌、徐冬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2608号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由被告郑俊归还借款本金31862.92元和从2016年9月21日至2017年4月30日止的结欠利息2501.39元,合计34364.31元,从2017年5月1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0.60875‰按实计算;2、由上述第二、三、四被告对第一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0月26日8:4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承办人:周凌云 联系电话:0570-4119165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