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天水(3308231970****4134):
祝爱芽(3308231971****3929)
本院受理原告毛良兴诉被告周天水、祝爱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2274号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周天水、祝爱芽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90000元及利息14325元,本息合计404325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0月26日10:4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承办人:周凌云 联系电话:0570-4119165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