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江山市威特化工厂:
陈祝炜(3308811993****0067):
徐自立(3301061940****1517):
陈 菲(3301061947****1526):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山市威特化工厂、陈祝炜、徐自立、陈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2345号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江山市威特化工厂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以及利息(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的利息51485.7元,从2017年5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40万元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率11.397501‰计算给付);2、被告徐自立、陈菲提供江山市双塔街道下市新村104-1号第四层的房地产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被告陈祝炜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上述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0月26日11:0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承办人:周凌云 联系电话:0570-4119165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