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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3043号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姜建华信用卡纠纷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26 08:56:36    阅读:3640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姜建华(3308811984****1315):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建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3043号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姜建华归还原告丰收贷记卡欠款本金9819.95元及利息和费用(利息和费用从2016年8月7日起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卡(贷记卡)章程》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0月27日8:4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承办人:周凌云                  联系电话:0570-4119165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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