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赵群(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5****1329)
戴小锋(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83****2111):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方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浙0881民初3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赵群、戴小锋归还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款1067182.76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从每一年度最后一笔垫付款之次日起至垫付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04元,由被告徐赵群、戴小锋负担;鉴定费18792元,由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 陈力群、周志昂 联系电话: 0570-4119826、411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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