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恒军(3308811985****4112)、
陈佳佳(4113251987****5028):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江山贺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郑恒军、陈佳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郑恒军、陈佳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江山贺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49981.58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其后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如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7元,由被告郑恒军、陈佳佳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7年7月28日
联系人: 叶茵 联系电话:4119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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