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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640号原告徐华成与被告秦晓波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文书网络公告送达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02 09:52:38    阅读:3672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秦晓波(4205281978****4730):

本院受理原告徐华成与被告秦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秦晓波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秦晓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华成借款本金19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别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6日起算、6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31日起算、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日起算,均按月利率0.5%据实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秦晓波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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