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江山市中盛文化传播中心(注册号330881****89105)、
祝继忠(公民身份号码3507221976****0018)、
施剑红(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5340):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江山市中盛文化传播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8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6月21日至2017年5月17日的利息按月利率6.870834‰计算,自2017年5月18日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306251‰计算,复利按合同约定据实计算)。二、被告祝继忠、施剑红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江山市双塔街道城北江滨五区5幢三单元606室、双塔街道城北江滨五区7幢173号地下车库、江山市虎山街道中山路33-4号房产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02元,由被告江山市中盛文化传播中心、祝继忠、施剑红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7年8月3日
承办人:陈力群 联系电话:0570-411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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