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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2958号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国水信用卡纠纷副本公告送达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04 09:57:39    阅读:3645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国水(3308231976****5535)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国水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295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徐国水归还原告丰收贷记卡欠款本金3230.15元及利息976.58元和费用2160.17元(利息贺费用计算至2015年11月1日止),此后利息、费用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卡(贷记卡)章程》规定的方法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0月9日下午16:0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8月4日

 

联系人:叶茵                      联系电话: 4119401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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