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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255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诉浙江福安织造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福安针织有限公司、陈峰、陈丽珍、陈关应、李凤、陈杰、浙江恒峰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副本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04 09:59:34    阅读:3881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福建省长乐市福安针织有限公司(35018210000****)、

陈丽珍(3501261978****2049)、

陈关应(3501821980****6094)、

李凤(3501821987****3285)、

陈杰(3501821984****1592)、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浙江福安织造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福安针织有限公司、陈峰、陈丽珍、陈关应、李凤、陈杰、浙江恒峰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255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浙江福安织造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2900000元及截止2017年5月12日止的利息84424.38元(2017年5月1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判令被告浙江福安织造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30800元;三、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浙江福安织造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江山市贺村镇十里牌60-1、60-2号房地产在最高额本金4375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浙江福安织造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在最高额本金2466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确认原告对被告浙江福安织造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江山市十里牌98号的土地在最高额本金1196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确认原告对被告浙江福安织造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江山市贺村镇十里牌4-3号区块的土地在最高额本金127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判令被告福建省长乐市福安针织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在最高额本金5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依法判令被告陈峰、陈丽珍、陈关应、李凤、陈杰、浙江恒峰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本案诉讼费用由八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0月9日下午14:3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8月4日

 

联系人:叶茵                      联系电话: 4119401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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