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蔡唯斌(3308811992****591X):
本院受理原告毛晓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蔡唯斌归还原告毛晓飞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元,支付利息(按本金14000元,从2017年6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由被告蔡唯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七日
承办人:周红伟 联系电话:0570-411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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