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祝继忠(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221976****0018)
施剑红(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77****5340)::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祝继忠、施剑红、曾万泰、朱慧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祝继忠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769.76元及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止的利息50060.1元,从2017年3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468749‰计算给付。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施剑红、曾万泰、朱慧旻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祝继忠、施剑红以其坐落于江山市双塔街道城北江滨五区5幢606室房产、双塔街道城北江滨五区7幢173号地下车库房产、江山市虎山街道中山路33-4号店面房产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9298元,由四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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