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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3536号原告汪小慧诉被告姜祖龙、姜剑荣、衢州市龙峰消防药剂厂民间借贷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09 10:33:48    阅读:3592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祖龙(3308231958****2316),姜剑荣(3308811986****2317),衢州市龙峰消防药剂厂(3308020****3277):

本院受理原告汪小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353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姜祖龙归还原告借款75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要求被告姜祖龙承担代理费5000元;三、判令姜剑荣、衢州市龙峰消防药剂厂对上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7日9:0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

 

承办人:章永进                  联系电话:0570-411937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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