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建明(3308231974****4110)、徐琴英(3308231974****5526)、郑阳芬(3308231980****4122)、徐国水(3308231976****5535)、严利武(3308231976****4137):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林实业有限公司、郑子新诉被告周建明、徐琴英、严利武、徐国水、郑阳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周建明、徐琴英、严利武、徐国水、郑阳芬分别支付原告浙江天林实业有限公司、郑子新代偿款14285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43元,由被告周建明、徐琴英、严利武、徐国水、郑阳芬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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