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小芬(33082119800923****):
本院受理原告郑良菊诉被告郑小芬(曾用名王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1、被告郑小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良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据实计算)。2、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郑小芬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人: 余小成、徐宁 联系电话: 0570-4119328、411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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