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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3712号原告姜新茂与被告姜祖龙、陈水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副本公告送达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14 09:25:02    阅读:3611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祖龙(3308231958****2316)、陈水吉(3308231962****2324):

本院受理原告姜新茂与被告姜祖龙、陈水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姜祖龙、陈水吉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371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25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据实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6日上午09时4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8月14日

 

联系人: 仲 舒                     联系电话:0570-411913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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