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直建(3308231968****451X)王芬(3308231973****4724)汪小庆(3308231971****1515)吴海英(3308231979****8320):
本院受理原告孙玉茹与被告王直建、王芬、汪小庆、吴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王直建、王芬、汪小庆、吴海英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292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各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9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5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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