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曾沙沙(3101051968****0021)、蒋义超(3101061996****2810)、蒋启鼎(3101061931****2436):
本院受理原告毛素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350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曾沙沙归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3月5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曾沙沙以坐落于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1424弄76号604室的房屋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被告曾沙沙、蒋义超、蒋启鼎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还款责任;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1日9:3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章永进 联系电话:0570-4119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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