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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3603号原告温州银行诉被告浙江亨达利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市红枫车业有限公司、巫镜西、黄连芳、巫安俊、邹淑英、周枫、危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副本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23 08:58:57    阅读:3969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衢州市红枫车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55****147D)、周枫(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2****4915)、危娟(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3****006X):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与被告浙江亨达利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市红枫车业有限公司、巫镜西、黄连芳、巫安俊、邹淑英、周枫、危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360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浙江亨达利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824130.21万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 2、被告巫安俊、邹淑英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8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衢州市红枫车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被告周枫、危娟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被告巫镜西、黄连芳以其位于江山市双塔街道鹿鸣山庄10号房地产在最高额人民币5804739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4日上午8时50在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8月23日

 

 

联系人:陈魁伟、徐琪涵               联系电话:0570-4119119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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