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邱存丰(3308231962****8518)、陈梅丹(3308231968****8120):
童根旺(3308231962****4918):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邱存丰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利息42227.41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300000元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860002%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陈梅丹、童根旺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34元,由被告邱存丰、陈梅丹、童根旺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承办人:周红伟 联系电话:0570-411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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