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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31 14:26:40    阅读:66525次

被告人巫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2013年5月19日,被告人巫某某雇用的货车驾驶员邱某某在温州卸货过程中摔倒损伤并致残。2014年12月18日,江山市人民法院以(2014)衢江民初字第662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巫某某赔偿邱某某医疗费等共计323974.72元(扣除已支付的3万元,实际应支付293974.72元),被告人巫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又撤诉,判决于2015年3月24日生效,2015年4月27日邱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2013年9月9日,被告人巫某某与汪某某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约定房子、孩子归汪某某,但房子未办理过户手续。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巫某某未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并于2015年4月15日将同汪某某共有的位于江山市市区站前里40幢1单元302室房屋以80万元转让并过户给第三方吴某某,所得款项,除用于偿还中国农业银行按揭贷款余额42万余元外,没有用于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6年9月2日邱某某与被告人巫某某提供劳务受害者纠纷一案,已通过巫某某一次性支付邱某某相关费用25万元的方式履行完毕。

裁判结果:被告人巫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参考巫某某的自首情节,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移送审查起诉前履行全部执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巫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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